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服務、化妝品、壹次性醫療保健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和放射性作業、托幼機構和保育這五個行業必須持有健康證明。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有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等傳染病。
如果發現有這些疾病,就不要從事美發美容、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公共衛生間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要治好了才能工作。2009年6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新《食品安全法》,7月20日,我國發布實施條例?,允許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乙肝病毒攜帶者也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明。
健康證檢查項目:常規內科和外科體檢;肝功能(ALT)、大便培養(痢疾、傷寒桿菌)、胸部透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
沒有乙肝檢查的規定。
乙肝常識
乙肝不通過消化道傳播,傳播途徑與艾滋病相似(艾滋病可以辦理健康證),其中,母嬰傳播占70%,接種疫苗是防治乙肝的最佳途徑。
成年人感染乙肝後,90-95%會自行清除病毒,不留痕跡,只有5-10%的感染者會發展為慢性乙肝,經調查,曾有7億人感染過乙肝病毒,近6億人通過自身免疫清除病毒,1.2億人最終成為病毒攜帶者或乙肝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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