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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的規則如下:

1.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公安機關組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勘驗、檢查。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是指經過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現場勘驗檢查專業培訓考核,取得現場勘驗檢查資格的偵查人員;

2.公安機關在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當註意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盡量避免或者減少財產損失。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等信息,存儲現場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為偵查和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涉及兩個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案件受理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尚未受理的,由案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

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對於案情重大、場面復雜的案件,可以請求上壹級公安機關支援。上級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現場勘驗、檢查。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客觀、全面、細致的原則。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發布刑事案件現場的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劃定保護範圍,設置警戒線和廣告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二十五條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了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和現場保護情況。需要采取搜尋、跟蹤、攔截、識別、安檢、控制贓物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人員報告,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果斷處理。

具備使用警犬追蹤或者辨認條件的,在不破壞現場痕跡、物證的前提下,應當立即使用警犬進行搜索追蹤,提取相關物品和氣味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