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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前的無薪培訓期

1.我國法律中沒有訓練期間的概念。勞動合同中約定所謂培訓期的,應當認定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培訓期在勞動合同期範圍之外的,視為已經建立了實際勞動合同關系(前提是妳已經像公司壹般員工壹樣按時上下班,且有證據先行證明,如考勤卡、工資條等)。

2.“貿易慣例”壹詞並不準確。比較正式的法語應該是“貿易慣例”或者“貿易實務”。法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依據的是“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既無約定也無固定,從交易慣例”的法律原則。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61條。首先,在合同法律關系中,意思自治是最高優先原則。當意願表達不明確時,應援引法律的直接規定。沒有直接規定的,應當適用交易慣例進行認定。

3.個人認為,最大的難點在於贓款的認定。比如壹家三口,其中父親犯罪,但兒子有明顯超出其合理財產範圍的財產,但兒子辯稱自己的財產是母親給的。他母親的財產的獲得不能被充分調查是非常普遍的。犯罪分子與其親屬之間的財物是如何取得的,是否屬於贓款範圍,尚不清楚。這不僅是職務侵占罪,追繳贓款過程中的其他犯罪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