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四章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公職律師在執業中,有權依法調查收集證據、查閱案件材料;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
(三)參加律師職稱評審;
(四)擔任公職律師期間履行公職律師義務,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年限計入律師執業年限;
(五)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的公職律師,因辭職、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實習的,可以申請社會律師執業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接受所在單位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接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資格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
(二)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工作;
(三)除被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或者參加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外,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事務;
(四)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法律援助事務,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
(五)繳納律師協會會費,會費繳納標準和減免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規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公職律師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公職律師是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所在單位的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人事關系、工資、社會保險由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公職律師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將公職律師教育培訓納入社會律師教育培訓範圍,監督檢查公職律師在履行公職律師職責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壹條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公益法律服務活動,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機構交辦的法律援助事務,對拒絕參加教育培訓、公益法律服務活動或者辦理法律援助事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註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二條公職律師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年度考核。未參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職律師名義從事法律事務。公職律師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者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註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公職律師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四條公職律師應當服從所在單位的行政管理,帶頭遵紀守法。公職律師因違法違紀受到記過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處分的,或者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註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五條公職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吊銷公職律師工作證: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公職律師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公職律師因崗位調整或者工作調動,不符合公職律師崗位要求,或者不再繼續執業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終止執業申請,並交驗工作許可證。不主動申請終止執業或者不上繳公職律師工作證的,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公告註銷。
第二十七條公職律師調任其他單位擬繼續執業,仍符合公職律師資格的,應當在調任後15日內向所在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填寫《律師工作證變更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原件核驗);
(三)原單位出具的案件已經結案、案卷材料已經歸檔的證明;
(四)原單位出具的品行鑒定;
(五)申請人是新調入單位新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證明;申請人為員工的,提交聘用合同復印件(提交原件以備核查);
(六)新調入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並同意申請公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七)原公職律師工作證;
(8)近期兩寸正裝正面免冠藍底彩色證件照兩張。
第六章公職律師和社會律師的轉型
第二十八條公職律師連續任職三年以上,可以不申請實習而成為社會律師,並向所在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律師執業登記表,並按要求粘貼兩張近期二寸正裝免冠藍底彩色照片;
(二)申請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或退休證明(屬於職工提交的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證明);
(三)原公職律師工作證;
(4)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原件校對);
(五)居住證復印件(戶口不在執業地的提交,提交原件校對);
(六)執業所在市(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檔案托管證明;
(7)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證明有效期為三個月);
(八)無開除公職證明(退休人員不需提交);
(九)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條申請成為公職律師的社會律師,應當向所在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職律師工作證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原件核驗);
(三)社會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擔任公職律師的證明(證明內容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五)申請人的個人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6)申請人近期免冠藍底兩寸正裝及正面彩色證件照兩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法律援助律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2065438+65438+65438起試行。試行後,本辦法的規定與司法部新頒布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司法部的規定為準。
律師執業申請本人xxxx年6月畢業於xx大學,xxxx年2月參加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xxxx年9月8日申請到xxxxxxxx律師事務所實習,現在實習期已經達到1年。
在xxxxxxxx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律師法》、《律師行為規範》等法律法規。在導師和本所同事的指導和幫助下,我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學理論水平和律師實踐能力,按照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做好律師的各項業務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為維護國家法治和法制建設的統壹,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經過壹年的實習,我對律師職業有了新的認識,更加堅定了我要繼續錘煉自己,努力成為壹名合格的、稱職的律師的信念。現已符合《律師法》規定的申請執業條件,特此申請執業。
請審閱並批準它。
本人承諾:本人符合法定執業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