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工作: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按照現行政策,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後要參加相應的轉業幹部培訓。根據省(市)縣需要,安排行政、公務員標準或事業編。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