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可以申請:
(1)舉辦者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民辦職業培訓宏觀發展規劃。
(二)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申請開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規辦學經歷。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學校章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只能使用壹個名稱,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
(二)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明確。其名稱應當按照其所在的行政區域準確表述。省、中央和軍隊社會團體舉辦的學校(院)名稱為“廣東省某職業培訓學校(院)”,市屬單位或個人邀請的市屬學校名稱為“揭陽市某職業培訓學校”。
(c)未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不得使用“中國”、“國家”、“世界”、“國際”等字樣。
(4)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轉發的《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民辦培訓學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類型、檔次、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實踐指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固定教學場所、設備設施,應當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租賃教學場所必須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8)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財務應獨立核算,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