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與培訓相關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核算。如果妳的公司把出國培訓的差旅費報銷為差旅費,並不違反會計制度,會計甚至稅務人員實際上也無法核實。但如果妳公司的培訓相關費用計入“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核算,在納稅調整方面,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