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企業是員工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和落實以“壹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壹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制,建立健全機構並配備足夠人員,保證資金需求,嚴格執行“三崗”持證上崗和員工上崗前培訓制度,完善安全培訓檔案。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務派遣工的基本安全知識培訓,勞務使用單位應當保證勞務派遣工接受與本企業職工同等的安全培訓。境內投資者要引導和督促境外中資企業依法加強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設備制造單位應當承擔與用戶單位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培訓的責任。
(五)認真履行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人員培訓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安全培訓。相關主管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安全培訓,完善安全培訓法律法規,統壹培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加強教材建設,嚴格管理培訓機構,做好證書發放和審核工作,避免多頭管理和重復認證;要加強安全培訓的監督檢查,依法嚴懲未經培訓上崗、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行為;組織安全監督人員的培訓。安全生產知識應當作為領導幹部培訓、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內容。要減少直接參加培訓班,從辦培訓向管培訓、管考試、管培訓轉變。
(六)強化承擔安全培訓考試機構的培訓質量保證責任。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教學的主體,承擔著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主要責任。要完善安全培訓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嚴格管理學員、培訓檔案和培訓費,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培訓條件。承擔安全培訓考試的機構要嚴格教考分離,完善考試管理制度,建立考試檔案,確保考試不合格不發證。
三、全面實行持證上崗和上崗前培訓制度。
(七)實施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準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業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礦山和危險品生產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至少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以上技術等級,或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各類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地下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時,應當對企業的安全培訓進行審查。相關主管部門在發放和延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評價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時,應當對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審查。
(八)嚴格執行“三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新錄用或新招聘“三崗”人員的企業,應組織其參加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並註冊的,可以直接報考礦山及危險品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對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考試。要嚴格延續持證上崗的繼續教育制度。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本行業“三崗”人員持證上崗登記調查,建立信息庫。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範圍的修訂機制。
(九)嚴格執行企業職工上崗前培訓制度。礦山、危險品等高風險企業對新員工進行至少72小時的安全培訓,建築施工企業對新員工進行至少32小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小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員工上崗前應接受至少24小時的安全培訓,每年接受至少8小時的再培訓。調整員工崗位或者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企業,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采礦和危險品生產企業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術院校畢業生中招聘新員工。政府有關部門應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項目,推動大型企業和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組織講師團,開展基層企業培訓活動。
(十)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高危企業新員工安全培訓合格後,應由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經過至少2個月的實習期,方可獨立工作。壹般來說,工人師傅應具備中級以上技能水平,有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業績突出,善於“傳、幫、領”,無“三違”等條件。要組織簽訂師徒協議,建立師傅帶徒弟的激勵約束機制。
(十壹)嚴格執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應在明確分工後半年內參加專項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人員必須經過執法資格培訓和考試,並持有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新從業人員應當在上崗壹年內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執法證有效期滿,需參加延續延續教育和考試。鼓勵安監人員報考註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在職攻讀安全生產相關職業資格和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