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八條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但是,不得將公民個人及其供養親屬的生活用品封存在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和設施: (壹)擅自經營國家規定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取締;(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當查封的其他治安管理案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不得再次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