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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不包括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不包括:

1.臨床治療決策: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不參與醫患之間的臨床治療決策。具體的醫療決策,包括疾病的診斷、治療方案的制定和藥物的具體選擇,都是由醫生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和需求來決定的。

2.醫療機構的管理:

國家基本藥物委員會不負責醫療機構的具體管理和運行。醫療機構的管理,包括人員招聘、培訓、醫療設備的采購和維護,都是醫療機構自己負責,由相關部門監管。

3.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

國家基本藥物委員會的職能不包括藥品生產企業的具體管理和藥品質量監督。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的生產和質量管理進行嚴格監管,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質量檢驗和市場監測。

4.藥品價格管理: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不負責藥品定價和價格管理。藥品的價格管理由國家發改委和相關部門負責,包括藥品價格的調控和監管。

5.健康保險政策制定: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不制定醫療保險政策。醫保政策的制定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醫保局負責,包括醫保覆蓋範圍、報銷比例、政策執行等。

6.醫學研究和教育:

國家基本藥物委員會不從事醫學研究和教育。醫學研究和教育是醫學研究機構和醫學院校的責任,包括醫學研究項目的申報、科研成果的評價和醫學教育的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