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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安全管理體系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貫徹“誠信、創新、績效、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管。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大檢查,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應建立和實施健康、安全與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和現場檢查表(即“兩書壹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預防各類事故。

第四條企業應當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過程管理,按照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努力實現施工現場、崗位操作和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五條企業應當切實維護員工的安全生產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企業行政首長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對企業的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進行協調和指導。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是董事長,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審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三)組織協調安全檢查,組織協調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組織重大事故評估,督促項目整改;

(五)審議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6)審核並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應采取的措施;

第十條企業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二)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

(四)負責領導幹部接觸安全生產重點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工作的考核;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全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報告;

(六)負責員工傷亡、火災和交通事故的各類事故報告和匯總報告;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壹條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築施工等企業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比例不低於職工總數的5‰,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頻繁調動。如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征得上級保衛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培訓、咨詢、檢測、評估機構,在取得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者備案後,開展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設備設施檢測,提供相關咨詢和安全評價。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壹崗壹責、壹崗壹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簡明、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並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和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安全監管

第十八條企業及其下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安全主任和副主任。安全主任壹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主任可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由同級助理、副總工程師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設立物探、鉆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築施工、煉化檢驗維修等安全監督站和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經過資格培訓並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應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築(工程)項目的對外安全監管。在物探、鉆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築施工、煉油檢維修等重大危險重點施工項目中,作業者(或施工單位)或承包商應派出安全監督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對於重點建設項目,經營者(或施工單位)必須派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壹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各級安全主任、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善監督責任制。

第五章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發,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安全生產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根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後工藝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性。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管理要求,並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在用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檢查制度,進行定期維護,使其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創新,廣泛開展小改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預防事故的能力。未通過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應堅持對新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對已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壹人壹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

第三十條加強對臨時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並記錄備案。

第三十壹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並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事故預防能力。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壹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應進行在崗檢查、巡回檢查和交接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季節變化、節日生產特點和特殊作業要求,組織專項安全檢查或者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重點生產裝置和重點部位(單位)的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完善安全檢查手段,按照標準、規範和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檢查員應記錄檢查情況並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要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制定違規處罰辦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要當場糾正或要求限期糾正,嚴重違規的要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消除。重大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應當將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制定預防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照管理權限制定計劃,投入整改資金,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控數據臺帳,配備必要的監控和檢測儀器設備,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於受控狀態。

第四十壹條企業應當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級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收取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需要安排投資的項目由計劃部門按規定納入投資計劃;

(二)企業計劃和財務部門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三)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匯總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企業有關部門負責編入投資計劃或單獨編制計劃並下達;需要報請上級審批的,由上級審批簽發,保衛部門檢查監督執行;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由項目負責管理。規劃安全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範圍包括:

(1)安全技術:各種機械設備的保護、安全、信號和報警裝置;安全啟動和緊急停止設施;生產區域危險場所的指示和警示標誌;采用新技術,推廣新工藝和新成果;有毒有害作業點檢測檢驗儀器;以及對繁重、費力或危險的手工作業所采取的輔助機械化措施;

(2)職業衛生:生產車間的通風、照明和照明裝置;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者煙塵的機械化、密閉化或者空氣凈化設施;生產現場為隔熱防暑設施,防止輻射熱危害;減少或消除工作期間噪音、振動和輻射的防護設施;車間或輔助用房應增加或改善防寒和取暖設施;

(三)輔助用房和設施:女工集中的車間的女工衛生室,車間或者作業場所的休息室、餐廳、更衣室及其相應的設施;

(4)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的研究和實驗工作,以及所需的工作器具;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室”;購買或編制輔助設備、書籍、出版物、圖片、規章制度宣傳品、幻燈片、膠片拷貝、錄像等。用於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管理。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總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防火宣傳教育,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按規定配置消防設備和設施,加強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和檢驗,確保消防設備和設施完好可靠。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加強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作業票(或作業許可證)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實施現場監控,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和消防檢查,制定公共應急預案,嚴格監控措施,防止群體傷亡。

第四十九條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實行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消防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使用防護用品、會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企業應當加強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將交通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總體部署。

第五十壹條企業應當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實行內部《行駛證》制度,加強對駕駛員的駕駛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持車輛完好。加強對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零散車輛和租賃車輛的管理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當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實行節假日“三交壹信”制度(上交車鑰匙、行駛證和駕駛證,在指定地點存放車輛)。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當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章XI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完善職業健康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

第五十七條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職業危害因素,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控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因素的發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施工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在竣工驗收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五十八條開展建築施工作業衛生管理,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和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的醫療衛生保障條件,嚴格管理飲食、飲水和環境衛生,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預防工作。

第五十九條應當在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誌、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條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和報警裝置,放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個人劑量計,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壹條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暢通無阻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保持安全距離;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六十二條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並配備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照明、飲用水和汙水渠道應符合國家規定,並根據需要設置衛生輔助設施。

第六十三條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壹”要求(性能、款式、顏色、標識統壹)。

第六十四條企業必須做好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二章承包和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承包和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各類承包(包括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也不得出租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作業者(或者建設單位)與承包方、總承包方和分包方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應當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依法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服從施工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商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第六十八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方、承租方的,經營者(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分別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專項安全生產協議,或者在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經營者(或施工單位)應統壹協調和管理承包商和承租人的安全生產。

第六十九條發包人或者出租人必須向承包人或者出租人提供租賃房屋、設備的有關情況,承包人或者出租人必須在符合發包人或者出租人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章應急管理

第七十條企業應當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應當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十壹條企業應當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地方政府和周邊各方的溝通,建立預警、報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條企業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分級。應急預案重點針對井噴失控、危險化學品、煉油裝置、油氣儲庫(站)、長輸管道、海上作業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各類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內容要詳細完整,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有關方面造成的危害,並與當地政府和周邊地區有關方面建立預警和救援機制,按規定做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三條各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應急救援等相關部門,並報上級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壹旦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即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自覺接受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要求立即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處理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速、責任明確、統壹指揮、救人優先”,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當加強事故管理。各類安全事故都要按規定上報和統計。

第七十六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事故報告後,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七十七條各類事故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按管理權限立即向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報告,並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企業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並按照規定及時受理和處理。

第七十八條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調查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明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原因。,明確事故的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範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企業和有關部門及人員根據事故的分類分級,向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九條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結案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五章考核、獎懲

第八十條集團公司對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並下達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八十壹條集團公司應當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年度考核和評價。安全生產考核指標符合要求,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考核合格,被授予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並頒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經考核安全生產管理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並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和獎勵標準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企業考核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企業應當制定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對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評價標準和獎懲辦法。

第八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企事業單位領導批準。

(壹)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遵章守紀,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發現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措施並向上級報告或制止違章指揮行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積極組織事故救援,為減少人員傷亡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和學術研究、標準、規程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安全技術革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八十四條企業應當制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並對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和使用

(壹)企業對安全生產先進的獎勵,由企業在獎勵基金、或年度應付工資總額、或安全基金中支付;

(2)企業對下屬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處理做出的扣減,可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從單位扣款應計入單位應付工資。

第十六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字[1999]第194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