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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需要補償公司培訓費嗎?

辭職的時候需要補償公司培訓費。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主張培訓費,僅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如下:

1,委托全日制院校、研究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培養學生;

2.學術培訓;

3、能力培訓,如外語水平培訓、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培訓、勞動技能培訓等;

4.培訓、深造、出國或異地學習、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安家費以及不在期間的生活補貼。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公司要求提前離職的員工補償培訓費用的,必須出具有效證明,否則員工也可以不予補償或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