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的油品應有供應商出具的質量證明或油品質量檢驗證書。
(二)儲油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三)配備計量檢測設施。
(4)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5)計量師必須經過培訓和考核,並持有計量師證書。
(六)相應的計量管理制度。第五條加油站經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取得計量證書和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後,方可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成品油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並憑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第六條加油站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a)石油登記制度;
(2)儲油罐的維護系統;
(3)計量器具周期檢定制度;
(四)計量器具技術檔案制度。第七條加油站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對其計量加油機、臺秤、油罐進行強制檢定。計量加油機檢定周期為半年,平臺秤檢定周期為壹年。油箱在使用前應進行首次檢查。使用中有明顯變形的油箱,重新檢定後才能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以及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八條加油站同壹儲油罐只能盛裝同壹產品號的成品油,專用,不得混用。當產品編號發生變化或需要更換其他產品時,必須對儲油櫃進行徹底清洗,以防發生油品質量事故。第九條銷售的油品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質量不合格。第十條銷售油品時,應當在加油機或者油品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予以標明,標明所售油品的名稱、規格、產品編號、生產廠家名稱和質量合格證。第十壹條加油站銷售成品油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汽油和柴油以體積單位“升”表示,潤滑油以重量單位“千克”表示。
結算應以加油機顯示的計量數字(含尾數)為準,不得四舍五入。第十二條加油站付油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培訓考核,取得《計量師證書》後方可上崗。第十三條加油站經銷人員銷售油品時,應當計量準確,不得偽造數據或者損壞加油機準確度。第十四條加油站銷售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加油機計價器的鉛封。罐車發生故障需要拆卸修理的,應當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修理後應當及時申請檢定,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五條加油站油品質量的統壹監督檢查和定期監督檢查由自治區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抽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統壹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可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銷售不合格油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