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貼對象
對於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高校畢業生。
2.補貼標準
對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壹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3.接受機構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補貼申請流程:
1.應用
勞動者應當自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頒發之日起12個月內向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信息評論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利用信息化手段對申請條件進行核對比對,對審核通過、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其社會保障卡中。
3.宣傳
省、市兩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通過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技能提升補貼人員公示表》,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符合申請條件且對公示無異議的,形成《技能提升補貼人員分配表》。
4.分配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技能提升補貼人員發放表》,在次月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時,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上。尚未辦理社保卡的申請人,應先辦理社保卡,再辦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