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柳州市參加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二)柳州市已參加失業保險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