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如何繼續教育1?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條例》,繼續教育由部門和省級註冊機構按照統壹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可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2、繼續教育應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3、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危險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等安全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實施;建築安全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計劃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註意事項1。繼續教育應根據註冊情況按不同類別進行。
2、註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註冊周期內需要參加繼續教育,累計參加時間不能少於48小時。
3.繼續教育由部門和省級註冊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4.繼續教育應當由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直接承擔。
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具體的繼續教育計劃,主要包括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危險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等與安全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