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禁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舉辦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規定,1。嚴禁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