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簽合同是違法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超過壹個月的全部時間雙倍工資補償。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和解除達成的協議。它是勞動關系產生的基礎,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之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1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根據《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必備條款中,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核心內容。要求明確具體,特別是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具體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勞動報酬的構成。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還有壹項內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該註意的,那就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有很多規定,實踐中的相關處理也比較成熟和規範。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勞動者的違約責任。根據《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具體為: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雇主為招聘和雇用他們而支付的費用;雇主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根據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