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公司不支付培訓期間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妳可以要求退款。如有爭議,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