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應取得相關部門(規劃、消防部門)的批準(註1),充裝站在未取得充裝許可證前不得對外開放;
(二)灌裝單位的場地、廠房、設備和灌裝工藝設施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3)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滿足灌裝工作需要的應急預案,並有效實施;
(4)建立並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具有自動采集和保存充裝記錄的信息平臺(僅適用於易燃、有毒氣體充裝),采用信息技術管理氣瓶充裝過程;
(五)具有充裝介質的儲存能力,並具有充裝單位登記的規定數量的氣瓶(車用氣瓶、不可重復充裝的氣瓶和呼吸用氣瓶除外)(註2);
(6)充裝單位應當具備維護氣瓶的能力和設施,並負責對本單位登記的氣瓶進行標識和維護。
註1: (1)取證搬遷的新建加氣站應有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換證的加氣站應有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或能證明其合法經營的行政許可文件(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等。);
(2)加氣站按照消防部門的相關要求,申請消防驗收合格後取得消防資質意見。
註2:充裝介質儲存量和專有氣瓶數量按照省級(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規定執行。
2.人事部門
(1)充裝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
(2)配備1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師職稱,有氣瓶充裝管理經驗,有處理壹般技術問題的能力,有組織協調和處理事故的能力;
(3)每個充裝地址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員,並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4)充裝場所的操作人員(充裝人員,下同)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有氣瓶充裝操作人員資格。氣瓶充裝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兼任檢驗人員;
(5)每個充裝地址每班至少配備1名檢驗人員,並具備氣瓶充裝操作人員資格;
(6)配備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化驗人員,經過技術和安全培訓,掌握充裝介質相關知識,檢測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裝料平臺
(1)按介質分,有待檢氣瓶、不合格氣瓶、充裝合格氣瓶,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有專用的氣瓶裝卸場地和專用裝卸設備,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三)有氣瓶專用倉庫,分為實瓶區和空瓶區,並有明顯標誌;
(4)充裝單位的充裝作業區和輔助服務區應當有明確的界限,還應當有安全警示標誌和人員進入的安全須知;
(五)有移動式壓力容器檢查和卸載的工作場所。
4.填充設備
(1)充裝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二)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專用卸載裝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3)抽真空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4)用於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的灌裝設備應配備緊急切斷系統。
5.測試儀器和測試設備
(1)充裝單位安裝的壓力測量、溫度測量、質量測量、安全閥、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和報警裝置(有毒、可燃氣體、氧氣和窒息性氣體必須由充裝單位配備)和緊急切斷系統應與充裝介質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二)測定氣瓶內殘液、殘氣化學性質的裝置和儀器,處理易燃、易爆、有毒介質中殘液、殘氣的設施。
6.特殊條件
6.1壓縮氣體充裝
6.1.1灌裝設備
(1)有抽真空工藝要求的,應配備抽真空裝置,為充氧而配置的抽真空設備應采用氧專用潤滑脂或無脂潤滑;
(2)接頭的安裝應符合相關要求。
6.1.2測試儀器和測試裝置
通過電解生產氫氣和氧氣的灌裝裝置應具有自動確定氫氣和氧氣純度的化學分析儀器。
6.2液化氣體充裝
6.2.1灌裝設備
(1)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應具有排空和回收氣瓶殘液的裝置和真空泵裝置;
(2)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應當在用於移動式壓力容器的液體卸載裝置的液體管道上安裝切斷閥和止回閥,在氣體管道上安裝切斷閥;
(三)液氨、液氯等有毒氣體的充裝單位應當具有回收或者處理瓶內殘余氣體的裝置,並安裝在能夠防止充裝時氣體溢出的負壓操作系統上;
(4)貯存容器應有準確、安全、醒目的液位顯示裝置,並有可靠的防超載設施。
6.2.2測試儀器和測試設備
(1)具有與充裝接頭數量相等的計量秤和專用稱重秤,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氣充裝計量秤應具有超載自動切斷功能,其他液化氣應配備超載自動報警裝置;
(2)低溫液化氣體充裝裝置中的汽化器出口應裝有溫度和壓力控制報警系統和聯鎖停泵裝置。
6.3溶解氣體填充
6.3.1加註地點
真瓶、空瓶、氣體原料要分別有專門的庫房。
填充設備
(1)有回收或處理瓶內殘留氣體的裝置;
(2)抽真空、測量瓶內剩余壓力、確定剩余丙酮或吸附氣體介質的量、補充丙酮或吸附氣體介質的裝置;配有冷卻噴淋和應急噴淋裝置,並有可靠的水源。
6.4混合氣體充裝
混合氣體充裝單位的生產場地、檢驗和試驗能力應當根據混合氣體組分的性質,分別滿足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充裝條件的要求。
7.灌裝設備質量保證體系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並有效實施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充裝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充裝工作記錄和工作見證資料。配備相應要素的灌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按相應要求履行檢查、確認和記錄的職責。
7.1填充元素控制
充裝單位應當編制並實施文件和記錄控制、設備(包括充裝設備和充裝工藝設備)控制、充裝介質檢測控制、人員管理、充裝工作質量控制、信息跟蹤和優質服務、特種設備許可制度實施等質量控制制度。
7.1.1文件和記錄控制
7.1.1.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受控文件類別的確定,包括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外來文件和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
(2)文件的管理,包括編制、審核、審批、標識、分發、修改、回收、貯存(方法、設施等)的規定。)及其毀滅;其中,外來文件的控制還應具有收集(購買)和接收的規定;
(3)有關部門、人員和場所為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所使用的受控文件是有效版本的規定。
7.1.1.2記錄控制
記錄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記錄的填寫、確認、收集、歸檔、保管、保存期和銷毀的規定;
(2)質量保證體系執行各部門、人員和場所使用的相關受控記錄表格的有效版本的規定。
7.1.2設備控制
設備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設備及設備上使用的安全附件的控制,包括采購、驗收、備案、運行、維護、使用環境、檢定校準、維護保養、特種設備自檢、報廢等。
(2)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設備臺賬和檔案、質量證明文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記錄、維修記錄、校準檢定計劃、校準檢定記錄、報告等檔案;
(3)設備狀態控制,包括設備使用狀態標識、檢定和校準標識,以及法律要求定期檢驗的設備檢驗報告。
7.1.3填充介質的檢測和控制
根據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外購商品氣、氣瓶殘氣和產品氣進行分析。
7.1.4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人員培訓的要求、內容、計劃和實施;
(2)人員培訓記錄和考核檔案;
(3)特種設備相關人員應持證上崗;
(4)特種設備許可證所需相關人員的聘用管理。
7.1.5填築工作的質量控制
填築工程質量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充裝合格氣瓶,禁止充裝過期未檢氣瓶、改裝氣瓶、翻新氣瓶或報廢氣瓶;
(2)灌裝過程應按照規定操作,並有專人進行巡回檢查;
(3)氣瓶充裝的溫度(壓力)和流量符合規定;
(4)溶解乙炔氣瓶的充裝時間和靜置時間符合要求。灌裝後,逐壹稱重並檢查壓力;
(5)液化氣鋼瓶充裝量符合有關規定,充裝後逐瓶稱重;
(6)壓縮氣體的充裝壓力符合要求。
7.1.6信息跟蹤和優質服務
信息跟蹤和質量服務控制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充裝站標誌(塗層標誌和信息電子標誌)和充裝產品標簽應當制作在單位已申領使用證的氣瓶瓶體上,標簽內容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二)充裝站應當建立健全氣瓶充裝、儲運、銷售、檢驗全產業鏈安全信息追溯體系,並有效實施管理;
(三)為瓶裝燃氣用戶提供安全使用指導,為瓶裝燃氣經銷單位或者瓶裝燃氣消費者提供氣瓶安全使用培訓。
7.1.7實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特種設備許可制度實施的範圍、程序和內容如下:
(1)實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2)接受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
(3)接受定期檢驗,包括滿足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對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定期檢驗或校準的要求;
(4)特種設備許可管理,包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購買、使用、充裝許可單位制造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規定,充裝許可(如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管理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換發的規定等。
7.2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充裝單位應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各項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能有效實施。
(1)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必要時)及各類人員崗位職責;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安全檢查等。);
(3)用戶信息反饋;
(四)氣瓶的檢驗登記、使用登記、建檔、標識、定期檢驗和維護、自檢、儲存和交付;
(五)充裝站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檢驗;
(6)計量器具和儀器的校準;
(7)資料保管,如歸檔記錄(包括電子文檔)、設備檔案等;
(八)不合格氣瓶的處置;
(9)人員培訓和考核管理;
(10)用戶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服務;
(11)事故報告和處理;
(12)事故應急預案及定期演練;
(13)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
7.3安全操作程序
充裝單位應當結合充裝過程制定並實施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至少應當包括適用範圍、人員條件、設備儀器條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監測參數、巡視檢查和異常情況處理等內容。相關安全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瓶內殘液(殘氣)處理操作規程;
(2)氣瓶充裝前後的檢查操作程序;
(3)氣瓶充裝操作規程;
(4)氣體分析的操作程序;
(5)灌裝設備的操作程序;
(6)事故應急處理操作程序;
(7)辦理操作手續。
7.4填寫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
充裝單位應填寫充裝工作記錄。填寫記錄應由操作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確認。與灌裝相關的記錄和見證材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收發瓶記錄;
(2)檢驗後首次投入使用的新瓶、氣瓶的抽真空或更換記錄;
(3)殘液(殘氣)處理記錄;
(4)充裝前後的檢查和充裝記錄;
(5)不合格氣瓶隔離處理記錄;
(6)媒體測試報告;
(7)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8)設備運行、維護和安全檢查記錄;
(九)裝卸記錄;
(10)安全培訓記錄;
(11)溶解乙炔瓶丙酮補充記錄;
(12)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8.填充質量
充裝工作應符合《氣瓶安全技術監督條例》的規定,嚴格進行充裝前檢查和充裝。
控制灌裝過程、灌裝後的檢驗和灌裝量的復核,並按其規定做好記錄,提交給介質采購方。
提交證明材料。
9.替換性能
充裝單位在許可期限內的充裝業績應當覆蓋其許可範圍,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合格,否則按首次申請取證或者追加處理。
10.其他要求
除滿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細化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