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經審查合格後,頒發排汙許可證;
3 .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並按時提交實施報告;
4.環保部門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依法依證監督執法。
法律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排汙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同時將平臺上打印的書面申請材料提交有發放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排汙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包括:
(壹)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包括:排汙單位基本情況、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生產和汙染治理設施、申請排汙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汙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排汙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
(二)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包括: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汙染物排放;根據相關標準和規範進行自我監測和賬戶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三)排汙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規範設置排汙口和監測孔。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號,或地方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處理、整改、規範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汙染範圍、受汙企業名單、管網布局、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