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壹、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提前30日書面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3.妳沒有提前30天離職,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妳剛遞交了辭職信就走了。這個時候妳就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招聘妳所產生的費用。
二是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也就是通俗的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方便留存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妳的工資或者沒有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妳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