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於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預算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法律。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5,1,並實施。
經過四次審議,NPC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8月31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預算法的決定》,該決議於2006年8月315日生效。至此,預算法終於時隔20年首次修改。
最新版本根據2018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預算管理體系的概念和性質
國家預算管理制度是處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地方各級財政之間財政關系的基本制度。預算管理體系是財務管理體系的核心部分,被稱為狹義的財務管理體系。其實質是解決中央與省(市、自治區,下同)級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預算資金支配權和管理權的劃分問題。即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在預算資金分配上的關系和預算管理上的集權與分權。
從上面可以看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是2018年修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壹
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預算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和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文章
國家實行壹級政府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預算和下壹級匯總預算組成;如果只有下壹級預算,則下壹級總預算是指下壹級預算。沒有下壹級預算的,總預算是指本級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