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中明確,幼兒園不得設在高層建築內(建築高度大於24米)。3個班及以下的幼兒園可設在多層公共建築的壹至三層,有獨立的庭院和出入口,室外操場應有防護設施。3個班以上的幼兒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
幼兒園不應毗鄰嘈雜、雜亂等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不應與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相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站)等電磁輻射強的場所相鄰。避開農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水域等惡劣環境。
幼兒園應當有與其教育規模相適應的園林和場地,並能保證正常的保育和教育活動。幼兒園建築的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不得使用違章建築、簡易建築、危險房屋等不適宜教育活動的房屋、場地和設施。居住建築不得作為遊園場所。使用非自有園所辦學的,須提供可獨立使用該園所3年的相關證明材料。
《標準》明確,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中國人和中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定居,資信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舉辦民辦幼兒園。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定居,資信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天津市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民辦幼兒園審批和管理,促進本市民辦幼兒園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依法面向社會舉辦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保護教育機構,適用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於設立民辦托幼機構、3歲以下兒童托幼機構和實施兒童臨時托養的機構。
第三條民辦幼兒園的設立應當符合所在地區教育發展的需要,並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審批機關受理民辦幼兒園設立申請後,應當進行現場踏勘,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家評審。
第五條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定居,資信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舉辦民辦幼兒園。
第六條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定居,資信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以統壹品牌、統壹字號、統壹標識或者統壹管理為特征的連鎖經營形式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由總部全部或者主要出資,不得以特許連鎖形式設立。
第八條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幼兒園。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學校設立或者參與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其舉辦、參與或者控股的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作為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法人產權未完全落實的;被列入經營異常或嚴重失信名單;辦學條件不達標;近兩年有年檢不合格的;虐待被監護人或護理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民辦幼兒園的名稱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起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全國”、“世界”、“全世界”、“雙語”、“藝術”、“特色”等字樣。
第十壹條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省略公司組織形式簡稱,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中註明。
第十二條民辦幼兒園不得使用個人姓名作為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民辦幼兒園名稱的通用表述為“xx幼兒園(有限)”。
第十四條民辦幼兒園設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理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職工代表不少於1/3。董事會(理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
黨員中有3所以上民辦幼兒園,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
第十五條民辦幼兒園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壹)幼兒園的名稱、住所、辦學場所和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權益的變更和轉讓辦法;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和形式等;
(四)幼兒園註冊資本和資產的來源和性質;
(五)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幼兒園黨組織負責人或代表進入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議)的程序;
(七)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八)幼兒園終止的原因,處置剩余資產的方法和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保健員、炊事員等崗位,配齊教職員工。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的人不允許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七條民辦幼兒園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和標準:
(壹)園長應當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壹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園長應在園內專職,不得兼任其他專職。
(二)教師應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資格。幼兒園每班配備1-2名教師。
(3)護士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接受過兒童保健業務培訓並持有培訓證書。幼兒園每班配備1名保育員。
(四)衛生員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衛生員與兒童的比例應達到1:150。幼兒園保健人員為醫師的,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保健人員為護士的,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五)提供膳食的幼兒園應當按照相應要求配備炊事員。提供壹日三餐的,廚師與孩子的比例要達到1:50;壹天提供二兩餐的,廚師和孩子的比例要達到1:80。至少有1名廚師接受過烹飪業務培訓,並持有相關證書。
幼兒園應按規定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六)幼兒園應當與保安員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承擔相應的保安工作。幼兒園應當與具有保安服務資質的保安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公司應當具有天津市公安局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幼兒園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公司必須有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個體保安員備案證明》。
(七)民辦幼兒園聘用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條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各類幼兒園工作人員應取得《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
第十八條幼兒園選址應符合以下原則:
(壹)不得設在高層建築內(建築高度大於24米)。3個班及以下的幼兒園可設在多層公共建築的壹至三層,有獨立的庭院和出入口,室外操場應有防護設施。3個班以上的幼兒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內。
(2)不應毗鄰嘈雜、雜亂等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場所;不應與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相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站)等電磁輻射強的場所相鄰。避開農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水域等惡劣環境。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具有與其教育規模相適應的、能夠保證正常保育和教育活動的園所和場地。幼兒園建築的安全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不得使用違章建築、簡易建築、危險房屋等不適宜教育活動的房屋、場地和設施。居住建築不得作為遊園場所。
使用非自有園所辦學的,須提供可獨立使用該園所3年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幼兒園建築由幼兒活動室、服務室和附屬用房三部分組成。寄宿制幼兒園應增設隔離室和衛生間。
(1)活動室包括:幼兒班活動室和綜合活動室。
幼兒班活動室以單元為單位設置,包括1活動室、臥室、衛生間(含浴室、廁所)、衣帽間儲物間(也可兼作教師辦公室)。暫不具備條件按單位設置的,同壹班級的活動室和宿舍應在同壹樓層,並應與浴室相鄰設置。
綜合活動室應能滿足幼兒分組開展音樂、舞蹈、體育活動和大型遊戲、會議、親子活動、家長學校等活動的需要。
活動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風和空氣對流條件,嚴禁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班級活動單元內不得修建閣樓或夾層作為宿舍。應保證每個孩子有壹張床,不得設置雙層床,床的側面不得靠近外墻布置。
衛生間要相對獨立,裏面不能有臺階。衛生間門不應正對活動室和臥室,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如果沒有外窗,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防止回流。浴室和廁所的視線要好。
兒童活動室應設置集中供暖系統,暖氣片應隱蔽。使用電加熱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爐子加熱是不允許的。兒童活動室應配備空調、電風扇等防暑降溫設備。
活動房間應使用彈性好、易於清潔的地板。衛生間和集中浴室應使用防滑地板。
兒童活動室應設置雙推出平開門,凈寬不小於1.2m彈簧門,禁止推拉門、旋轉門和玻璃門,不應設置金屬門和門檻。宜在靠近墻壁處設置門扇固定裝置。門扇固定裝置不應影響疏散和兒童行走。活動室、宿舍和綜合活動室的門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不應妨礙走道的疏散。班級活動單元內的房間之間應設置門洞,不應安裝門。有色玻璃不應用於直接采光的窗戶。兒童活動室的窗臺應設置安全護欄,護欄距地面高度不小於0.90m。1.30m以下禁止設置開啟窗扇,窗側無外廊時應設置欄桿。走廊和陽臺開啟窗距地面高度小於等於1.80m的部分,不應設置平開窗或懸掛平開窗。
(2)服務用房包括:辦公室、健康觀察室、晨檢接待室、沖洗消毒室。
幼兒園晨檢接待室(門廳)應寬敞明亮,有利於人流的分布和短暫停留。門廳和走廊不應有兒童進出的臺階。地面有高差時,應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於1:12。疏散走道的墻面不應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離地面2m以下的突出物。
晨檢接待室(大廳)、健康觀察室(含隔離室)應符合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廁所應設在隔離室。6班及以上幼兒園應配備沖洗消毒室,6班及以下幼兒園應配備沖洗消毒設備。
門廳、走道、樓梯、衣帽間和儲藏室應采用防滑地板。
(3)附屬用房包括:廚房、配電室、保安室(門衛和收發室)、儲藏室、職工廁所、教師值班室。廚房主要由主副食加工間、配餐間、餐具洗滌消毒間、餐具儲藏室、廚房更衣室、倉庫等組成。
廚房布局應符合食品安全法規並滿足功能要求。廚房不應設在兒童活動室的下部。房屋為多層時,宜設置升降食梯。禁止非法使用加壓罐裝燃料。
當廚房與兒童用餐點不在同壹建築內時,宜設置封閉的連接走廊。
第二十壹條樓梯扶手應防止兒童攀爬。疏散樓梯嚴禁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臺階。機場的安全防護欄桿必須牢固,並采用防止兒童攀爬的結構。
第二十二條室內照明不得使用裸燈,燈具應獲得CCC認證。根據需要配置電源插座。兒童活動室應使用安全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低於1.80m,照明開關距地面高度不低於1.40m..電源和照明電源應分開敷設和控制,不得混合使用。
兒童活動室、保健室、廚房準備室應安裝紫外線殺菌燈,燈具離地高度為2.50m,紫外線殺菌燈的開關應單獨設置,離地高度不低於1.80m,並設置警示標誌,采取防止誤開、誤關的措施。
樓梯和走廊應安裝應急照明。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圍墻應當安全、美觀、通透,周界應當安裝入侵報警系統和電子巡查系統。幼兒園門口、建築入口、樓梯間、樓道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廚房和重要的計算機房應配備入侵報警系統。根據消防要求,在園區和建築內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公園裏嚴禁使用帶尖突起的柵欄。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應當具備與規模相適應的室外場地,周邊環境無安全隱患。戶外活動的地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應使用柔軟的草皮。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教學設備按照《天津市幼兒園教學設備標準(試行)》配備,根據辦園規模,按照最低標準配備。不足6個班的幼兒園可按最低標準按比例占班。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集,保證辦園必需的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設立民辦幼兒園涉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無形資產的,作為辦學出資的出資額由民辦幼兒園舉辦者參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民辦幼兒園原則上辦學規模不少於3個班,壹般不超過360人。班級規模:小班(3-4歲)不超過25人,中班(4-5歲)不超過30人,大班(5-6歲)不超過35人;混齡幼兒園的辦學規模可以是3個班以下,每個班不超過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應當適當減少。
第二十八條民辦幼兒園的開辦資金或者註冊資金應當與辦學規模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民辦幼兒園法人登記證書的經營範圍、經營範圍應當與辦學許可證的內容壹致。
第三十條本標準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至2024年4月29日廢止。
抄送:各區人民政府行政服務辦公室、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