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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人員考題簡答1如何加強餐飲服務單位食品

《食品安全法》試卷壹卷1填空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於2009年2月28日經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2.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4.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食用食品的工作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5.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6、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7.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8、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