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執行上級規定的教學計劃,制定學年和學期工作計劃,管理本縣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執行。
(四)指導全縣教育改革,組織全縣教育科研,推廣教育科研成果。
(五)負責全縣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行政幹部的培養和管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任免、任用和管理幹部。
(六)承擔全縣教師隊伍的宏觀管理和優化配置,制定並實施教師培訓計劃;承辦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薪酬福利、考核獎懲、檔案管理和考核、推薦、評聘工作;承擔全縣範圍內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編制計劃內師範院校畢業生的推薦就業工作。
(七)編制教育經費年度預算建議,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負責校舍建設和教育設施的設備管理。
(八)負責全縣各類學校的招生考試和招生工作,負責組織全國統壹考試和自學考試、成人高考報名。
(九)規劃和協調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對學生實施道德教育,配合有關部門維護中小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其健康成長。
(十)組織和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電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和勤工儉學及集資工作。
(十壹)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