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培訓的發展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規定職業的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註冊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