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法人員在職培訓采取集中培訓與日常培訓相結合、綜合培訓與專業培訓相結合、線上線下相促進的方式。執法人員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專職執法崗位人員不得少於80小時。
2.綜合培訓是指具有相對系統的法律知識、法律法規和執法行為規範的在職培訓。專業培訓是對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電影、文物等工作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在職培訓。
3.培訓可不定期以多種形式進行,如案卷(案)評審會、定期執法會議、業務骨幹講座等。,並應定期組織執法人員討論和交流執法活動中遇到的經驗、新情況和復雜問題等。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納入公務員繼續教育計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組織人事司負責協調統籌,政策法規司主要負責綜合培訓;審批辦、執法隊等業務機構主要負責專業培訓。
4.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1)公共法律法規;(二)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新聞出版電影、文物等專業法律知識;(3)新頒布和修訂的法律法規;(四)行政執法的業務知識和技能;(5)其他相關知識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