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1。誤解和盲目樂觀。從問題的本質分析,確實是部分註冊會計師對新公司法的理解有問題。最典型的就是對新公司法第165條的誤解。該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很多註冊會計師認為,所有的法人企業都應該依法由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但是這裏要註意的是?依法?不是按照新公司法本身,而是按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工商企字[2007]第33號?減輕企業負擔,增強監督管理的針對性?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不僅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要進行審計,很多中小事務所過去所依賴的年檢審計業務也成了泡影。
二是整個行業未能得到及時引導。從新《公司法》頒布到工商企字[2007]33號通知發布,筆者註意到,鮮有註冊會計師協會就新《公司法》相關審計問題給予行業必要的指導,並制定相應的對策。但全行業壹致對新公司法做出了理解,認為所有的公司制企業都應該實行審計,註冊會計師的第二個春天已經在全國範圍內到來。工商企字[2007]33號通知無疑給註冊會計師行業潑了壹盆冷水,許多新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過去依賴工商年審的中小事務所更加慌亂。
在我看來,如果新公司法出臺,能夠及時組織全行業進行學習和討論,能夠從根本上理解和掌握新公司法,就不會出現上述問題,至少問題不會那麽嚴重。
反思3。註冊會計師後續教育培訓存在偏差。新《公司法》的學習和培訓並沒有引起註冊會計師行業應有的重視。事實上,大部分註冊會計師協會在註冊會計師後續教育中只註重審計、會計專業的培訓,而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不夠。新《公司法》實施後的風波,給註冊會計師行業帶來了尷尬,也暴露了註冊會計師行業後續教育培訓中的偏頗。所以註冊會計師行業要吸取經驗,註重後續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全面性。
第四,註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對於註冊會計師來說,公司法不僅是必須掌握的重要法律,也是應該非常熟悉的重要法律。筆者認為,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是衡量註冊會計師綜合素質的重要內容。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雖然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課程,但絕大多數註冊會計師在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後,只關註審計和會計法律法規,不再關註其他法律法規。因此,註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