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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1。疫苗使用要有計劃,根據每月接種日期安排,準確合理地制定疫苗使用計劃。2.疫苗使用應遵循“足量、適量”的原則,既不能短缺,也不能浪費。3.疫苗接收和發放手續要齊全,使用情況要詳細登記,包括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產地、日期和數量,要有賬目。預防接種門診如有剩余疫苗,冷藏條件具備的,應在有效期內下次使用。5.使用疫苗時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活疫苗要開機半小時,滅活疫苗要開機1小時,也就是報廢。6.疫苗應按照規定的溫度儲存和運輸。7.疫苗應由專人管理,按產品名稱和批號順序存放,短期先用,長期後用。8.需要壹種疫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成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和公布。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加強預防接種的規範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接種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