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預防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處理與保障鐵路安全有關的事項,做好鐵路安全保障工作。第五條從事鐵路建設、運輸和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保障安全生產必要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和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實行標準化作業,確保鐵路安全。第六條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第七條禁止擾亂鐵路建設和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等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鐵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第八條鐵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築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第九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鐵路建設活動。第十條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備查。第十壹條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鐵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負責。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的鐵路建設項目應當實行工程地質勘察和監理制度。第十二條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三條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十四條鐵路建設項目的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合理確定和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縮短工期。第十五條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只有通過驗收和評估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行。第十六條在鐵路線路及其毗鄰地區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鐵路運輸企業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並按照方案實施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第十七條新建、改建設計運行時速1.20公裏以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較大運量標準的鐵路,應當設置立交設施。
需要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高速公路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交設施,優先考慮下穿鐵路的方案。
前兩款規定情形下已建成的鐵路、公路為平面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道等設施交叉的,應當優先考慮高速鐵路交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