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商店的設立應當符合新《種子法》(2016,1年1月實施)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具體條件如下: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書面委托銷售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是有取得農民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具備種子專業知識的人員;2.種子貯藏的必要條件。而且應該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專門包裝不再分裝的種子的,在購買種子時,應當與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