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律依據如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註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以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毋庸置疑,交通運輸部門及其運管監督機構查處駕校異地設立分校、跨區域經營的做法,於法有據,於法有據,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