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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要求新員工接受多少小時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9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級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擴展數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程》中關於安全培訓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員工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4.相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廠(礦)級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和防範措施等上述內容。

第十五條:車間(工段、區、隊)級的崗前安全培訓應包括:

1,工作環境和危險因素;

2.該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和強制性標準;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應急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車間(工段、區域、班組)安全生產情況和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以及應註意的安全事項;

8.相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應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與崗位之間工作銜接和協調有關的安全和職業健康事項;

3.相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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