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培訓的發展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