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師培訓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當年培訓情況結算省級補助資金,並根據培訓計劃撥付年度省級補助資金。其中,幼兒園教師資格證培訓補貼資金下達到市縣;省級幼兒園骨幹教師培訓(含園長培訓、培訓師培訓)經費直接到達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當實際支出少於預計數時,省財政按實際結算補貼資金;實際支出大於預計數額的,補貼資金按預計數額結算。
幼兒園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含園長培訓和培訓師培訓)補貼資金標準參照《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批準農村中小學教師“領頭雁工程”省級培訓費標準的批復》(浙價費〔2008〕354號)執行,並按實際培訓人數結算補貼資金。
幼兒園教師資格培訓省級補助,按照每人320元的標準,對壹、二類地區分別給予70%和50%的補助,並按照教師資格培訓後實際培訓人數結算補助資金。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幼兒園教師培訓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地方幼兒園教師培訓工作的開展。
教師培訓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專項資金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資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