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經判斷有15種暴力犯罪行為之壹,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包括“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槍支使用者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槍支使用的有關規定,保證合法、安全使用槍支。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
我們應該敬畏法律。警察是執法者,他們執行公務的權力是國家法律賦予的。如果我們以暴力對抗,後果可能會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