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設立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在幼兒園、中小學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有關的其他文化教育活動或者與升學、考試有關的補習輔導,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開展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究等有利於素質提高和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開展文化教育和成人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但不得開展第壹款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辦培訓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與所實施的教育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學經費、管理能力、課程資源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教學人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擴展數據:
申請設立或者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並申請辦學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投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等。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文件,並明確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
百度百科-辦學許可證
中國司法部官方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