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引咎辭職和辭職有什麽區別?

引咎辭職和辭職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辭職的適用範圍不同。引咎辭職適用於領導幹部因嚴重失職或主觀臆斷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責令辭職適用於受到黨內嚴重行政記過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領導幹部,或者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違法違紀的領導幹部。

2.辭職原因不壹樣。引咎辭職是領導幹部主動辭職,自覺承擔相關責任,其實施不妨礙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責令辭職強調的是對不勝任工作的領導幹部的壹種組織措施。

3.不同的行為。辭職不是組織處分,而是個人自願的自責行為;責令辭職的特點是辭職對象的被動性和組織行為的強制性,是組織懲罰。

法律依據:《中國科學院幹部監督細則》第五條堅持和完善制度建設,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壹)堅持領導幹部理論學習制度、黨校培訓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根據《中國科學院2001至2005年院(局)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計劃》,院(局)級領導幹部在4年任期內接受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4個月。

(二)落實《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嚴格執行收入申報、禮品登記、招待費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領導幹部必須按時向組織申報個人重大事項和收入。

(三)堅持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領導幹部應當按照《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規定的有關內容和程序,在任期屆滿前、提前換屆前或者任期內調離時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4)完善中期評估和壹般評估。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執行院(局)級領導幹部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和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報告制度,接受群眾評價和監督。

(五)全面推行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度,建立群眾反映意見的正常渠道,擴大群眾評價幹部的民主參與程序,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

(六)建立幹部誡勉制度。在年終或中期考核中,超過三分之壹的院(局)級領導幹部未能通過群眾評價。經組織核實,其思想作風或工作確實存在較多問題,經人事教育局黨組批準後,對其進行談話誡勉。接受談話誡勉的幹部,必須在談話後提出整改措施,並在壹個月內提交書面思想報告。

(七)建立辭職制度。

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因工作決策失誤,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應當主動辭去現任職務。對引咎辭職的領導幹部,經組織確認沒有違紀違法問題的,由有關組織和部門依照黨紀國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辭職分為個人辭職和組織勸退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