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婚姻登記,保證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內地居民登記結婚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方便的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以下簡稱臺灣省居民)和華僑,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登記處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附加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