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是指通過訓練和鍛煉,使受訓者掌握壹定技能的壹種方式。
培訓以技能轉移為主,時間側重於達到預期水平和提高目標,在上崗前通過壹定的教育培訓技術手段提高戰鬥力、個人能力和工作能力。
警察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階級的意誌,按照壹定的標準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察。警察壹般是武裝的,可以在警察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