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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煤礦新工人培訓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

1.對企業安全生產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有權要求煤礦企業提供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事故隱患、防範措施和應急方法。

2.依法享有煤礦企業提供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煤礦企業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3.有權抵制違章指揮和拒絕冒險作業,有權制止違章作業。

4.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撤離工作場所,並采取緊急措施。

5 .有義務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6.有愛護生產設備設施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義務。

7.有義務及時報告險情,參加搶險救災。

8.因工受傷,有權依法向企業要求賠償,享受工傷和社會保險。

9.發現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生產行為,因監督制止違法生產行為受到打擊報復和迫害時,可以向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會組織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