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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培訓工作。培訓人員包括: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3.職業健康管理相關知識;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勞動者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主要包括: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應當接受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等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重新職業衛生培訓後,方可上崗。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包括參加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舉辦的職業衛生培訓班,委托職業衛生監管部門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或邀請專業人員或示範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授課。通常負責人側重於法律法規的培訓,而工人側重於職業危害防治的基礎知識培訓。法律法規作為培訓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規;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包括識別本單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掌握其有害影響和防護措施,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防護用品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