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和其他相當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錄用。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各地考試科目自定,壹般有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不壹樣。北京、山東、浙江、上海、廣東省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
想報考當地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註意查閱當地政府發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性的復習。目前,就公務員考試改革的趨勢而言,更傾向於“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的考試。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 * *科目和專業科目)和面試。此前,公共* * *科目筆試分別按照A、B崗位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共* * *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壹)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共* * *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
專業科目筆試、面試時間由招聘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班和B班都要考同樣的科目,分別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但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的命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