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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我院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2.放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至少18歲。

2.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要求。

3.輻射防護及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

4.遵守輻射防護法律法規,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書。

3.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醫學教育部負責向省級衛生廳申請《放射工作人員證書》。

輻射防護及相關法律知識培訓。

1.放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2.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時間不得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天。

3.醫學教育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管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結果。

4.醫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員參加省衛生監督局的統壹培訓和考核,並及時將每次培訓的情況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