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各地教育部門不再審批新建學前兒童校外培訓機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K12),暫停審批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學科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已經違規的要清理整頓。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科目培訓。加強培訓費監管。堅持校外培訓的公益性質,充分考慮其涉及民生的特點,將義務教育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科學合理確定定價方式,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濫收費、過度逐利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