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組織、策劃、準備實施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宣傳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裝或者標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為恐怖組織、恐怖人員、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訓練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參加下列活動之壹,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制作、傳播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
(四)為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和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