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普通話水平測試)是對應試者使用普通話的水平和熟練程度的口頭測試。考試形式為口試。普通話水平分為三級六級,即壹、二、三級,每級又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壹年級最高,三年級最低。普通話水平測試不是對口才的評價,而是對考生掌握和運用普通話所達到的標準程度的測試和評價,是對考生的規範漢語水平測試。考生在使用普通話口語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語音、詞匯、語法的規範程度,是評價其水平的重要依據。
擴展數據: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促進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話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是對應試者普通話水平的口頭測試。測試是促進普通話推廣應用的基本措施之壹。
第三條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測試等級標準、測試大綱、測試程序和測試工作評估辦法。
第四條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測試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制定測試政策和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測試工作。
第五條國家測試機構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測試,指導測試業務,監督檢查測試質量,開展測試科學研究和業務培訓。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本轄區的測試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制定測試工作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測試工作。
第七條省級語言文字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地方測試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檢測機構)接受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及其辦公室的行政管理和國家檢測機構的業務指導,指導本地區的檢測業務,組織實施檢測,監督檢查檢測質量,開展檢測科學研究和業務培訓。
省級以下測試機構的職責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確定。
各級檢測機構的設立必須經同級編制部門批準。
第八條檢測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國家部委直屬單位的測試工作,原則上由所在地區的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在檢測機構的組織下,檢測人員按照檢測程序進行檢測。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紀律,保證檢測質量,並接受國家和省級檢測機構的專業培訓。
第十條測試員分為省級測試員和國家級測試員。測試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測試人員證書。
省級測試員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推廣普通話的方針政策和壹般語言學理論,熟悉方言與普通話的壹般對應規律,熟悉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具有較強的聽音辨音能力,達到普通話壹級水平。
報考國家測試員證書的人員,壹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格,並具有壹定的測試科研能力和較強的普通話教學能力。
第十壹條申請省級測試員證書的人員,經省級測試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由省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發省級測試員證書;報考省級語言文字部門推薦的國家測試員證書的人員,經國家測試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國家語言文字部門頒發國家測試員證書。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檢測員並頒發壹定期限的聘書。
第十三條各級測試機構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的指導下,定期對測試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給予獎懲。
第十四條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測試視導員,並頒發壹定期限的聘書。
測試指導人員壹般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壹般語言學理論,有相關學術研究成果,具有豐富的普通話教學和測試經驗。
考試指導人員在省級語言文字部門的領導下,檢查和監督考試質量,參與和指導考試管理和考試業務。
第十五條參加測試的人員為:教師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電臺、電視臺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劇演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師範教育、播音與主持藝術、影視劇表演等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進行測試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應考人員的普通話水平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其他社會成員可以自願申請檢測。
第十八條在高等院校註冊的港澳臺學生和外國學生可以與在校學生壹同參加考試。
為其他港澳臺人士和外國人開展測試工作的測試機構,應當經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授權。
第十九條檢測結果由實施檢測的檢測機構認定。
第二十條考試等級證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壹印制,經編號、蓋章後,由省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發放。
第二十壹條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在全國通用。等級證書遺失的,可以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偽造、塗改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合格證書無效。
第二十二條考生再次申請參加考試與前次考試的間隔時間應不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三條考生對考試程序和考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考試的考試機構或者上級考試機構申訴。
第二十四條測試人員違反測試規定的,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暫停測試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測試員證書作廢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考生違反考試規定,取消其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檢測收費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級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遵守國家財務制度,並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5日起施行。
參考鏈接:普通話水平測試信息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