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解決教師辦班問題采取的措施;
壹是堅決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壹費制”收費政策,其他收費項目壹律取消。繼續收費的,視為亂收費,並責令退還給學生或家長。明知故犯的,視為頂風違紀。他們屬於黨員中的幹部,應該從嚴或從重處理。直接責任方立即調離教師崗位,三年內不得聘用。
二、嚴禁在職教師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等業余時間為學生補課。老師上課不準把該做完的做完,留個尾巴,建議在家補課;不允許向學生收取補課或辦班費用。壹經發出,經調查核實,取消當年評優、表彰、獎勵、職稱評聘資格和聘用資格;
三是嚴禁在職教師自行或以個人名義聘用其他人員,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其他房屋以辦班補課為由收取各種費用。如有舉報並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扣除年終壹次性獎金工資。
四、嚴禁學校和教師為學生訂購各種教輔材料。教師處理或變相處理亂訂亂配教輔材料的,除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涉案教師壹定的經濟處罰。
參考資料:
《教育法》、《教師法》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