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壹篇文章的組織結構中,文章末尾簡要介紹了與適航有關的委任代表。本節先說壹下適航委任代表DAR,再進壹步了解機場接機工作流程和壹些細節。最後簡單說壹下與機場接機相關的其他部門和機構。
委任基礎層:指所有委任適航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為民航企事業單位及其下屬人員(民航局適航司根據需要在相關企事業單位中委任各類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並根據適航司授權負責相關工作)。
目的:完善適航安全管理體系;釋放適航審定體系的人力資源;滿足持證人的業務需求;* * *享受工業系統的知識和經驗。同樣,歐美的適航管理系統也采用了大量的適航預約系統來輔助適航管理。
授權代表:指在授權範圍內代表民航局從事民用航空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民航局指定的適航部門除外。包括工程委任代表、生產檢驗委任代表、適航委任代表等。
Dar指定的適航代表
職責:在本局的授權和監督下工作;符合相關適航規章和管理程序的要求;遇有影響本局授權、使用困難或任何不安全情況,及時向本局報告;工作中如有可能偏離程序,及時與我局溝通,經批準後實施授權工作;根據局方要求完成工作記錄、報告和文件。
DAR權限:根據授權對飛機進行適航檢查並簽署相關文件。
局方未授權的項目:解釋適航標準;使用特殊條件;授予豁免權和同等擔保;批準AFM;修改適航限制;批準適航指令。
該局從六個方面對委任代表進行管理:資格要求;資格考試&;授權批準;培訓和評估;每日指導&;監督;績效評估;任期&;改選。
指定代表的培訓要求:(AP-00-AA-2014-01R4指定代表的培訓要求)
初始培訓——適航規章、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中國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體系、中國民用航空法律體系、國外適航管理機構、適航審定規則和程序+指定代表專業技術培訓、型號審定專業知識、符合性設計實驗和檢查、航空器符合性審定體系審查大綱、航空器國籍登記要求和航空器適航檢查要求的基礎培訓。
在職培訓-適航規章的再培訓新頒布和修訂的適航規章、新版和修訂的規範性文件、新修訂的技術標準、適航管理的新動向和新要求+委派代表對飛機設計制造的新知識、型號審定的新技術和新方法、崗位職能變更的培訓要求
之前寫過航空公司預檢接機人員的工作總結。有興趣可以參考預檢/提貨的工作方法和經驗總結。
適航審定部門應將《適航證申請書》AAC-018、《構型差異說明》、《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和適航證簽發授權聲明》AAC-169和《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AAC-023提交給授權的適航檢查員(或指定人員),其中“簽發人”和“簽發日期”欄為空白
壹般程序
對於符合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CCAR-45-R1)要求的申請人,民航局適航審定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該民用航空器登記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上。繳納國籍登記費後,向申請人頒發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AAC-016(06/2008),並復印相關文件備案。
特殊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適航審定部門說明遺失證明文件的名稱、地點和日期。民航局適航審定司出具授權函AAC-169(08/2008)對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進行授權。民用航空器交付現場查驗後,簽署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簽發日期,發送給申請人,帶回相關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在30日內報送適航審定部門備案。
1.總則
標準適航證TC分為:運輸;普通班、實用班、特技班、通勤班;運輸旋翼機;普通旋翼飛機;載人自由氣球;特殊類別。
特殊適航證TDA(型號設計批準):初級航空器——初級特殊適航證;受限飛機-受限特殊適航證。
二手飛機的定義:所有權由第三方持有;私人擁有、租賃或安排短期使用;專門用於培訓駕駛員或參與航空租賃業務;專門用於培訓司機或參與航空租賃業務。
適用範圍:適航證、出口適航證、國外適航證批準、特許飛行證、適航批準標簽。
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提交相應的航空產品或零部件進行檢驗;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充足的時間;取證後,通知航空器經營人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審批部門。
合格評定程序:評定、驗收、適航檢查和認證。
2.適航證
3.在岸上組裝進口的全新飛機。
4.適航證的更換/補發
5.出口適航性批準
6.外國適航證批準書
7.特許飛行證書
8.適航檢查
全新飛機的適航檢查
舊飛機的適航檢查
適航審定部門主要檢查單機的適航情況。飛標維護主要涉及運行前檢查法規的符合性,無線電委員會主要關註無線電許可證。由於民航的發展和改革,這些職能可能需要相關的委任代表來完成,當然局方的監督也不可或缺。
稅收和融資租賃將在以後的文章中討論。這裏的主要目的是讓大家知道這些部門都參與其中。海關部門,海外維修期間涉及稅務問題,不得偷稅漏稅;商務部的機電證,也就是O證,都是需要註意的點。